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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先不提(1)16小時工時長不長、(2)月薪2萬實領1.6萬。這兩點
光是契約內含有辭職須提前3周申請?就這點來說,小弟覺得非常的不合理,如果是諸如廣告、電子等行業,需要交接案子的公司,提前3周申請並交接手頭上事務給其他職員,這很合理,但是我不懂食品業也需要提早3周來交接?從現在新聞來看用猜的也知道提早遞交報告辭職會有甚麼待遇...
另外,9月~1月之間開始實習,也就是說人家頂多工作4個月,細算下來薪水(以2萬來算)頂多8萬,這公司的求償金額真的非常的過份。 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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