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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[「特殊性關係」金溥聰逆轉勝 馮光遠判賠100萬][蘋果報][2015-10-06]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殺神之魔!    時間: 2015-10-6 07:05 PM     標題: [「特殊性關係」金溥聰逆轉勝 馮光遠判賠100萬][蘋果報][2015-10-06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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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richgod    時間: 2015-10-6 09:07 PM

馮光遠本就是一跳樑小丑!對於他的話本就不必太過認真!浪費司法資源去審這種奇怪的爭執!實在是太不值得了!
作者: bobotown    時間: 2015-10-6 09:42 PM

是老虎是豬~
一切等定讞了就知道~
畢竟這的確是頗有爭議~

作者: 狂夢    時間: 2015-10-6 09:52 PM

亂講話的臭嘴 真的是應該受點教訓 這也是給電視上的臭嘴一個警惕
作者: rita000520    時間: 2015-10-6 10:15 PM

本帖最後由 rita000520 於 2015-10-6 10:15 PM 編輯

特殊性關係這句話本來就大有問題.偏有些人敢說不敢當.太孬了
作者: oscar13    時間: 2015-10-6 10:56 PM

我覺得不管是誰都一樣
還是不要亂罵人
不然只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


作者: ptkiller    時間: 2015-10-6 11:19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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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dick372325    時間: 2015-10-7 12:10 AM

馮先生其實說得有道理
政治人物本身就可以受到嚴厲的批評與批判

作者: dkdsl    時間: 2015-10-7 12:29 AM

馮的罪不及刑,但民事上造成金先生的傷害是事實應該補償人家~
至於人家的性向或私密都是個人隱私,應該憲法保障。
作者: a5720104    時間: 2015-10-7 12:30 AM

都讓人家逆轉勝了
他還是低調謙卑點吧
別老拿這種話來罵別人
免得讓自己惹上更大的麻煩
作者: BC0951049    時間: 2015-10-7 12:42 AM

現在連香蕉毅那個畜生都想要翻盤了
作者: a31398323    時間: 2015-10-7 09:26 AM

是不是影射同性戀關係,要看馮光遠在其他地方對這件事的描述,法官不能僅憑在法院的說詞作為審判的依據。高院的逆轉判決,比較符合一般人對於法律的認識
作者: 493120702    時間: 2015-10-7 09:41 AM

特殊性關係
應該不是在說誰肛交誰的意思吧
如果這樣
那100萬 還不夠
作者: jakenchang    時間: 2015-10-7 09:41 AM

靠罵別人來博得知名度
這種行為應該不可取吧
可現今的社會上卻充斥著這種口水戰的戲碼

作者: Chorshu    時間: 2015-10-7 09:56 AM

LDS無誤
頭腦不知道在想啥
自己多有建設  倒是出來說說看
柯P說的好  他沒啥錢阿
作者: hsuhsu123    時間: 2015-10-7 10:12 AM

罵人就是不對,得到懲罰是應該的
作者: ping0229    時間: 2015-10-7 10:18 AM

從頭到尾,我都覺得馮很不適合當政治人物,人家問個問題你每次都要扯到月球去,還是選個里長比較實在。
作者: 2uup    時間: 2015-10-7 10:37 AM

馮老頭一連串的發言,金是男妓...同性戀,

明明就是在暗指馬金有特殊的性關係,

上了法院就裝孬不敢承認了..
作者: paul258369    時間: 2015-10-7 10:45 AM

憲法保障言論自由
不代表可以做人身攻擊
玩弄文字遊戲
作者: juneqcd1    時間: 2015-10-7 10:47 AM

不管是誰,總是要為自己口不擇言付出代價,污辱人,是最壞的示範
作者: rsfreg    時間: 2015-10-7 11:36 AM

若不是他跑去政論節目跳針(等同於打臉特殊性關係是跳針所致),
官司也不會被逆轉

作者: maersk666    時間: 2015-10-7 04:47 PM

要罵人也罵的有水準有格調一些吧~~~罵特殊性關係...
真的滿沒水準的啦!!現在法官判了罪,如同憲哥說的:恭喜馮先生
作者: 匪兵乙    時間: 2015-10-7 05:45 PM

這是國民黨的法院打壓言論自由耶
台灣的民主又退步了
作者: garyemail    時間: 2015-10-7 07:33 PM

刑事定讞無罪,民事判賠100萬及四大報道歉可上訴,最高法院民事庭見!
作者: babyface_chz    時間: 2015-10-7 07:44 PM

這種人只有死鴨子嘴硬
沒甚麼能力
嘴巴又愛亂講
隨便拿個憲法就想抵過全部法則
先念好法律再來搗亂吧
作者: e690107999    時間: 2015-10-7 07:59 PM

這是言論自由的國家嗎?我覺得是兩面國家才對
作者: hau911    時間: 2015-10-7 08:03 PM

都是作家了,應該可以用更好的形容來代替,特殊性關係跟放屁。

作者: 羅雷斯    時間: 2015-10-7 09:03 PM

我還是希望馮老大能打贏官司啦
加油啊
作者: pear714529    時間: 2015-10-7 10:04 PM

適可而止還能留點餘味,露骨過頭真的滿像豬頭的
作者: simoneyn    時間: 2015-10-7 10:53 PM

司法一下已死
一下又正義
真是個大賭場
小心啊
作者: steve007007    時間: 2015-10-7 11:40 PM

他的本意本來就是那個意思
所以這樣判決很不錯
避免大家故意汙衊別人
作者: skywalker319    時間: 2015-10-7 11:44 PM

一天到晚亂說些有ㄚ沒的
讓人有夠反胃的
早就該罰罰他了
作者: lionet_tw    時間: 2015-10-8 05:39 AM

馮光遠在刑事定讞之後的言論過於囂張,基本上再想切割詭辯已經沒人會相信。
作者: 李很白    時間: 2015-10-8 09:11 AM

明明就說特殊關係就好了,非要加一個性字,賣弄文字,自作聰明,看了就不爽,還說自己看了很多書,放屁放掉了嗎?
作者: copper1970    時間: 2015-10-8 09:41 AM

看來這官司還有德打
妹這麼快結束的
作者: ranjayhot    時間: 2015-10-9 12:47 AM

只罰一百萬
太輕了
光出現在報紙網路的曝光率
那價值就不只一百萬
浪費的社會成本也不止一百萬
應該判賠一億然後捐國家的
真的浪費太多社會成本在他身上了
作者: XTMAN    時間: 2015-10-10 06:45 AM

討厭那些為了選票就亂講話的政客,講話要負責任的
作者: nobody98    時間: 2015-10-10 08:02 AM

整個國家資源都浪費在這些沒意義的吵吵鬧鬧中,
反而很多與我們切身有關的議題都沒人理。
作者: johnlmax    時間: 2015-10-10 08:03 AM

這種事情也能提告了
更誇張的是,審判的速度居然如此迅速
由此可見,法院也是政治工具的一環了
作者: joy5029    時間: 2015-10-10 10:50 AM

真的是大快人心啊,亂講話就是要付出如此的代價
作者: jasonzero7    時間: 2015-10-10 01:52 PM

哈哈這馮先生真是狗嘴吐不出象牙,被憲哥打爆還站不住腳 哭哭喔~ 判賠好爽喔
作者: l123654800    時間: 2015-10-12 10:13 AM

這證明了話不能亂說 不然等著被告
作者: hansolo666    時間: 2015-10-12 01:12 PM

判的好! 言論自由不該被他這樣賤用
作者: hansolo666    時間: 2015-10-12 01:13 PM

dick372325 發表於 2015-10-7 12:10 AM
馮先生其實說得有道理
政治人物本身就可以受到嚴厲的批評與批判

批評與批判可以但不是用言語影射污辱他人
作者: mazin    時間: 2015-10-12 01:45 PM

這是在民法上成立
馮在刑法上無罪

一切就等定讞才算
作者: hsiang_lin    時間: 2015-10-12 02:36 PM

馮先生 用這樣來炒知名度好嗎
有沒高招點的
作者: dirtyoldman    時間: 2015-10-12 10:32 P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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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幻羽飄零    時間: 2015-10-13 08:24 AM

馮先生 真的人格很低...

從想要參政到現在都只會批評..

沒選上以後就對人採取人身攻擊的方式 以博取別人對您的注目嗎???

低調點吧 還想參政就必須努力一些...


作者: M1900574502    時間: 2015-10-13 09:11 AM

時代的力量收這種人,不得不令我懷疑其他的候選人....
作者: honaka    時間: 2015-10-13 09:26 AM

阿不是很會搬憲法出來?
這下看你還要搬什麼出來?
作者: icedooble    時間: 2015-10-18 03:49 PM

言論自由真是了不起啊,可以侵犯人類不受侮辱的天賦人權
作者: simoneyn    時間: 2015-11-19 11:15 PM

馮光遠好像退選了
真位他南過
不知道新竹時代力量如何?
作者: Oo都筑oO    時間: 2015-11-20 12:37 AM

兩個五十步跟一百步,沒甚麼好輸贏的
作者: lilacq    時間: 2016-1-5 08:54 PM

社會道德觀感不佳沒什麼不對重點是要對得起台灣人民 . . .

作者: 張3李4    時間: 2016-1-6 12:52 A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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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beautywatch    時間: 2016-1-6 08:58 A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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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yl000003    時間: 2016-1-6 09:53 AM

“特殊性 關係”好像只是表達較好的交情,可告的人要說成“特殊 性關係”,法官看得這個性真的要讓馮大大破費了!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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